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查验工作,避免新病例的发生。
二、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班主任应督促患病学生去医院开病愈返校证明,而后先到卫生室核实登记,卫生室应根据教育局疾控部门下发的隔离解除标准查验医院开具的返校证明,符合标准后可回教室上课。
三、若卫生室复核结论与学生的医院病愈返校证明不一致,以卫生室的结论为准,学生暂不能返校上课,并遵照卫生室的休假建议继续休息。
四、卫生室应向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若家长对复核结论、休假建议存在争议,卫生室立即将情况报告校领导、教育部门和疾控机构,协商后做出是否返校的决定,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五、卫生室出具的复课证明应为一式两份,与学生各执一份,并整理保存。六、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做一下补充:
为确保师生员工健康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在相关人员开学返校前,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督促师生员工按照属地原则,自觉、主动落实以下隔离观察要求(具体将根据本市相关要求更新),加强全程跟踪和关心关怀。隔离观察结束后,持所在社区或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及《隔离观察/健康观察完成承诺书》方可返校。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及时提供详实信息。
2、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学校报告并接受相关管理。
3、来自其它地区的,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健康观察14天的要求,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一旦出现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及时向学校、社区报告并到所在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4、与处在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接触的,自接触最后一天起,开始进行14天的健康观察。疑似病人被排除的,相关接触者可解除隔离。
5、除上述要求外,凡出现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身体症状体征者,应待症状体征消失后身体痊愈后方可返校(发热患者且已经排除“新冠肺炎”的,须烧退后48小时方可返校,呕吐腹泻患者症状消失后72小时方可返校)。因过敏、哮喘等其它原因引起咳嗽症状的,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
6、对因疫情防控未能按时返校的教职员工,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视作上班处理,学校做好登记报告及工作统筹。教职工(含志愿者)应在开学返校前完成 14 天隔离观察和健康观察要求。
附: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隔离观察/健康观察完成承诺书